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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課指組】【轉知111年度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」申請須知

發佈日期 : 2022-01-14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2-01-14
一、依據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暨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01364863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獎勵志工從事衛生保健、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 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,得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,申請資格、計算期間及注意事項臚列於次:
(一)申請資格:
1、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志工(服務時數滿1,500小時以上),得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含英文姓名)及相關證明文件(紀錄冊影本),於111年3月1日(含)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。
2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1年3月31日(含)前造冊並檢附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(含英文姓名)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彙整,逾期恕不受理。
(二)計算期間: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服務時數(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,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;惟其服務時數,得合併採計)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(三)審查志工檢具文件之注意事項:
1、應符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之規定:
(1)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。
(2)須加蓋機關印或團體圖記。
2、不得重複申請同等次獎勵: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,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。
3、服務時數之核對與計算:與志願服務紀錄冊時數應相符,且須為從事衛生保健或社會福利(含公所綜合服務類)業務之時數。
(四)各單位造冊資料之注意事項:
1、紙本函送項目: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、績效證明書、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應依序一併裝訂,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,俾利審核。
2、電子資料項目:申請獎勵名冊(excel檔)請寄送至10011345@mail.tycg.gov.tw信箱,並請來電確認(承辦人:邱怡婷社工師,03-3322101分機6314)。
3、上開紙本及電子資料皆須檢附,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,請依限補正。
三、有關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」、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」、「績效證明書」、獎勵申請流程及相關範本,請至「桃園市志願服務資訊整合平台(https://vspc.tycg.gov.tw/index.aspx)/最新消息」或「檔案下載/社會局專區」查詢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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